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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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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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执10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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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6 |
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胡海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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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执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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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5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李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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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336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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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9 |
4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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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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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15 |
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徐春涛、熊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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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341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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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15 |
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张浩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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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323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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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02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赵玉良、徐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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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313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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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02 |
8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郑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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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338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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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09 |
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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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恢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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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1 |
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陈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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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54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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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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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6民初38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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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3817号唐红云(公民身份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郑朝阳 唐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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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3817号唐红云(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4****052X):郑朝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0419):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郑朝阳、唐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朝阳、唐红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本金104200.48元,截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4900.32元,罚息1961.01元,复利224.6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021年4月14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郑朝阳、唐红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43元,由被告郑朝阳、唐红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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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2021)浙0206民初38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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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3817号唐红云(公民身份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郑朝阳 唐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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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3817号唐红云(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4****052X):郑朝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0419):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郑朝阳、唐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朝阳、唐红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本金104200.48元,截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4900.32元,逾期利息1759.7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2021年4月14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郑朝阳、唐红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43元,由被告郑朝阳、唐红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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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3 |
(2021)浙0206民初38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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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38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郑朝阳 唐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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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3817号唐红云(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4****052X):郑朝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0419):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郑朝阳、唐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微法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郑朝阳、唐红云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04200.48元,利息4900.32元,罚息1961.01元,复利224.64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被告郑朝阳、唐红云承担因其违约致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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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4 |
(2015)甬仑商初字第1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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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李小林 殷玉芬 顾诚浩 岑言鸣 李尧铭 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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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李小林、殷玉芬、顾诚浩、岑言鸣、李尧铭: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诉你们与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放弃答辩,将依法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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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
5 |
(2015)甬仑商初字第2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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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殷玉芬 顾诚浩 岑言鸣 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 李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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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殷玉芬、顾诚浩、岑言鸣: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诉你们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李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仑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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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
6 |
(2015)甬仑商初字第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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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殷玉芬 顾诚浩 岑言鸣 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 李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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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殷玉芬、顾诚浩、岑言鸣: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诉你们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李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仑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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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
7 |
(2015)甬仑商初字第2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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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李小林 殷玉芳 顾诚浩 岑言鸣 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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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李小林、殷玉芳、顾诚浩、岑言鸣: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诉你们与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预编号(2014)甬仑立预字第686号],被告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8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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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
8 |
(2015)甬仑商初字第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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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李小林 殷玉芳 顾诚浩 岑言鸣 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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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李小林、殷玉芳、顾诚浩、岑言鸣: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诉你们与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预编号:(2014)甬仑立预字第687号],被告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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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
9 |
(2015)甬仑商初字第1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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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李小林 殷玉芳 顾诚浩 岑言鸣 李尧铭 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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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李小林、殷玉芳、顾诚浩、岑言鸣、李尧铭: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诉你们与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预编号(2014)甬仑立预字第685号],被告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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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
10 |
(2014)甬仑立预字第6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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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立预字第6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李小林 殷玉芬 顾诚浩 岑言鸣 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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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李小林、殷玉芬、顾诚浩、岑言鸣: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诉你们与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3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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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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