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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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天汇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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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50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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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27 |
2 |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阿永录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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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保9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阿永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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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28 |
3 |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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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02执异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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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04 |
4 |
三和佳(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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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111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三和佳(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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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11 |
5 |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王远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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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268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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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09 |
6 |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张粟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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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271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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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0-15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李占双、李东、段丹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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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02执保18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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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30 |
8 |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肖治端追偿权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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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02民初24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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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27 |
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唐玉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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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6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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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7-01 |
10 |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佳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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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02民初10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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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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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月0107执630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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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11 | 2020-05-19 |
2 | (2019)川0105民初797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被告-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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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9-11-07 |
3 | (2019)川0105民初796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被告-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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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9-11-07 |
4 | (2016)川0105民初5046号 | - |
原告- 万正柏 被告- 成都方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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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8-06-05 |
5 | (2017)川0105民初4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永莲 唐新中 被告-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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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12-19 |
6 | (2017)川0107民初14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雷雨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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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7-09-12 |
7 | (2017)川0107民初2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王远炼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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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7-30 |
8 | (2017)川0107民初25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刘建朋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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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7-30 |
9 | (2017)川0107民初2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赵犁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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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7-30 |
10 | (2016)川0105民初55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古斌 被告- 成都光华农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天汇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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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7-06-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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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执2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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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27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粟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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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粟秋:本院执行的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粟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2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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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2 |
(2020)川0107执26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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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26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远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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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炼:本院执行的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远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26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五月二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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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3 |
(2020)川0107执79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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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7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张粟秋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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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粟秋、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张粟秋、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79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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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4 |
(2020)川0107执63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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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6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唐玉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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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唐玉容:本院执行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唐玉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63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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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5 |
(2019)川0107民初3581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唐玉容、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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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唐玉容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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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3581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唐玉容、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玉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011928.2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9年8月1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为48790.67元;从2019年8月12日起的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贷款本金1011928.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每年的10月14日调整)下浮5%再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从2019年8月12日起的复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利息45878.77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玉容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07元,由被告唐玉容、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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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6 |
(2019)川0105民初79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诉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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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796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被告-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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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79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诉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对借款人高波、谢文琼的贷款剩余本金1029302元,利息89143元,罚息13303.06元(数据截止于2019年2月19日,利息及罚息以被告归还原告之日银行系统所产生的金额为准),律师费792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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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7 |
(2019)川0107民初6677号原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远炼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类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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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6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远炼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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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6677号原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远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川0107民初66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起诉状内容为:1、判令被告王远炼偿还原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代支付的代偿款本金1080159.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8015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8日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王远炼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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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8 |
(2019)川0107民初4093号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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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4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张粟秋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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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张粟秋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7708.92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7250.82元、罚息329.37元、复息66.84元以及依据合同编号为120131128084085406《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产生的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判令张粟秋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基于上述对张粟秋的诉讼请求下的债权对张粟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培华路312号3幢1单元1层2号住宅房屋依法享有并行使抵押权,有权以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你们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共计475355.95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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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9 |
(2019)川0107民初35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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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唐玉容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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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358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唐玉容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11928.28元及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唐玉容承担原告实现该笔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3.判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唐玉容提供的位于青羊区培华路312号3栋2单元2楼2号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对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2、5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2、5项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唐玉容、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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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10 |
(2019)川0107执21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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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210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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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吕建军申请执行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21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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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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