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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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8执491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2 | (2018)浙0108执2511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09 | 详情 |
3 | (2018)浙0108执2496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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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929号应诉公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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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9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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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929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5399628106Y)、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3MA1GL6X98B):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脸谱账户截图、民事判决书、公告、照片、原刷脸软件图标、光盘及翻译件、发票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426.84元;2.依法取消在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7924974的刷脸账户,解除原告与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3.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3426.84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3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2日止的利息为448元);4.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电子证据固化费用损失1000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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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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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7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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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7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一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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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7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追加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19)粤1972执36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公司未出资股东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35234.28元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9时30分在36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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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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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9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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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一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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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9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诉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追加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19)粤1972执36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公司未出资股东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5349元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9时30分在36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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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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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937号公告传票及应诉材料等【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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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937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一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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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937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追被告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案号(2020)粤1972执771号之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公司未出资股东即以上6名被告在人民币1094612元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36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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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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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6、3628号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公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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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6、36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被告-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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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6、3628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两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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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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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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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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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6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35234.28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被执行人亦需依据执行传票,于传票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虎门人民法庭接收询问(需自行与案件经办人员约定具体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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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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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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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被告-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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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28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5349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被执行人亦需依据执行传票,于传票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虎门人民法庭接收询问(需自行与案件经办人员约定具体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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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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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之六——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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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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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之六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赔偿损失5184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096元,由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王志)负担2981元,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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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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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六——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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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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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六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4152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30元,由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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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3 |
10 |
(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五——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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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 优渔科技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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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之五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脸谱互联网创业创新研究院、优渔科技有限公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刷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脸谱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4152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30元,由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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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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