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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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升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威考伯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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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8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升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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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9-03 |
2 |
中山市升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威考伯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威考伯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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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3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升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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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5-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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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23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升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威考伯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威考伯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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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18-1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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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234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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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3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升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威考伯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威考伯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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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考伯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威考伯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升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3476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威考伯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标识制作合同》。二、被告深圳威考伯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83002.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0元,由被告深圳威考伯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6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该公告于2019年3月26日公告于本院网站及公告栏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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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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