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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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68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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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68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奇锦管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李光成 云南泽达农村水利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保山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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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6854号云南泽达农村水利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保山分社: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奇锦管业有限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李光成、云南泽达农村水利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保山分社、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9)云012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二、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奇锦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72480元,并支付以41723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以55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云南奇锦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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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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