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百舸远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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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民初6812号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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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10 |
| 2 |
北京百舸远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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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民初4106号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百舸远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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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3-09 |
| 3 |
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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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101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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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6-12 |
| 4 |
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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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7275号 | - |
申请执行人-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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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06 |
| 5 |
北京翔龙明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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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10361号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翔龙明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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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19-08-02 |
| 6 |
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翔龙明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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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民初9134号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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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8-08 |
| 7 |
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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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财保23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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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9-11-21 |
| 8 |
北京翔龙明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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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翔龙明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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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翔龙明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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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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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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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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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91执8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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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866号 | - |
原告- 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中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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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866号深圳市中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群:申请执行人爱派克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1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8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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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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