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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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市监罚字〔2017 SXIII001号 |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德)市监罚字〔2017〕SXIII001号 当事人:德惠市惠发街荣贵饮品商店(经营者:矫荣贵)身份证号码:*** 地 址(住址):德惠市岔路口镇,联系方式:*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矫荣贵 职务: 负责人 年龄: 29 性别: 男 营业执照编号: 220183600174730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6月8日,对德惠市惠发街荣贵饮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购进的啤酒、水、饮料未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口头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19日,对德惠市惠发街荣贵饮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购进的雪花牌原汁麦啤酒、雪花牌精制干啤酒、哈尔滨冰纯啤酒、娃哈哈饮用纯净水未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6月28日,对德惠市惠发街荣贵饮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购进的雪花牌纯生啤酒、雪花牌啤酒勇闯天涯、康师傅牌包装饮用水、泉阳泉天然矿泉水、雪碧饮料未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调查笔录三 份,相关证据照片及复印件共12份(编号:20170608A、20170608 B、20170608 C、20170619A、20170619B、20170619C、20170619D、20170619E、20170628A、20170628B、20170628C、20170628D)上述材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啤酒、水、饮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多次违法行为并屡教不改。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五 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你上述违法行虽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存在侥幸心理,无视监管部门多次警告,在警告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未进行彻底整改。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八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二)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 (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二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德惠支行 (注:此处填写代收银行名称),地址:德惠市西五道街口代收罚款账号:220410100156241035009000232行政执法机关代码: 3339226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同时下达《吉林省行政处罚收缴罚款通知书》)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7年7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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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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