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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枫融资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社区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二层B232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55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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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5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谢鹏 被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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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567号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原告谢鹏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鹏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23173404,车辆识别代号:LSGGG54Y0CS340558);二、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谢鹏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三、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鹏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付,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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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2

    (2021)粤0303民初55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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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5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谢鹏 被告-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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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567号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原告谢鹏与被告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5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识别号:LSGGG54Y0CS340558);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抵押权注销登记(车辆识别号同诉讼请求1);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刘蕾电话:0755-826326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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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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