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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锦集体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大道19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明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民终3819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上诉人-成都明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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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6-04
    2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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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4执52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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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1-03-09
    3

    成都十九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瑞福基赛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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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民终125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成都十九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瑞福基赛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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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0-28
    4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明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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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10074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原告-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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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0-11-26
    5

    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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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终165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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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3 2020-04-16
    6

    成都十九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瑞福基赛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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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11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十九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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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0-02-20 2020-05-19
    7

    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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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88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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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1-21
    8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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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执57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09 2020-06-29
    9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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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执57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09 2020-06-29
    10

    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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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执保812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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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09-30 2020-06-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04民初11695号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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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4民初116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18)川0104民初11695号原告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就锦城逸景C2栋房屋签订的《锦城逸景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及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锦城逸景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7月10日解除;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缴租金4393877.43元;3.被告立即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3468.85元自2017年1月5日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缴租金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滞纳金为3468.85/天*551天=1911336.35元);4.被告立即将已预收次承租人租金579214.75元及履约保证金169875.36元支付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5日上午9:30分在锦江区人民法院三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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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2

    (2018)川0104民初11696号原告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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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4民初1169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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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1696号原告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A1栋房屋租金人民币2621770.51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每日287元计算至房屋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滞纳金为人民币11767元);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人民币15076.8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被告已预收次承租人租金人民币910239.37元以及次承租人向被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28635.64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锦江区人民法院三圣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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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3

    (2018)川0104民初11697号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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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4民初116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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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的《锦城逸景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及2015年9月20日签订的《<锦城逸景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7月10日解除;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缴租金3751962.25元;3.被告立即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4073.1元,自2016年12月5日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缴租金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共计2370544.2元);4.被告立即将已预收次承租人租金1228853.83元及履约保证金477687.55元支付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在锦江区人民法院三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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