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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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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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催3号 | - |
当事人-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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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依法于同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四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6672743、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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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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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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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催3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丰浆纸股份有限公司 沐川林竹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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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码为3100005126672743,票据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四川永丰浆纸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沐川林竹发展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据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100005126672743,票据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四川永丰浆纸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沐川林竹发展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2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4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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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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