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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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隆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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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901民初34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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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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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伟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勤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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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9001民初238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王汉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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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17 |
3 |
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茂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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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民终64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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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9-01 |
4 |
互为原审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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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民终64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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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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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荣、朱东红、宏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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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民终5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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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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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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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142号之三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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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6 |
7 |
江西省中恒钢铁有限公司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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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中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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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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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彩林园艺场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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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50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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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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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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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财保159号 | - |
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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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31 |
10 |
上饶市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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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03民初1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饶市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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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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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4959季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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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95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海涛 被告- 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季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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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杰: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涛与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季小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海涛工资款5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季小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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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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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5848季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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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58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蔡富强 被告- 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季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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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杰:本院受理原告蔡富强与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季小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富强工资款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季小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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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3 |
(2017)浙0881民初5074号原告周宗贵诉被告姜建新、姜昌俭、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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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宗贵 被告- 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姜建新 姜昌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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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姜建新(3308231980****2333):姜昌俭(3308231948****2337):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贵与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姜昌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建新支付原告周宗贵货款405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宗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元,由被告姜建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九日承办人:徐奇琦、罗晶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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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4 |
(2017)浙0881民初5074号原告周宗贵与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姜昌俭买卖合同纠纷纠纷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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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宗贵 被告- 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姜建新 姜昌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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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姜建新(3308231980****2333)、姜昌俭(3308231948****2337):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贵与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姜昌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0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3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8年1月8日联系人:徐奇琦、罗晶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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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5 |
(2017)浙0881民初554号原告周宗贵诉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副本材料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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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宗贵 被告- 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姜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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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姜建新(3308231980****2333):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贵诉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姜建新支付原告材料费4055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7年4月11日联系人:周增俭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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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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