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孙轶黎、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孙轶黎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得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二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琪珊、张君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桐乡市豪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桐乡市豪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0105民初809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809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小业 项卫民 俞斌斌 收起
...
展开
|
项卫民、吕小业、俞斌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卫民、吕小业、俞斌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项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3日起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已经归还的利息9000元执行时予以扣减);二、被告吕小业、俞斌斌对被告项卫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项卫民负担,被告吕小业、被告俞斌斌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9-26 |
2 |
(2020)浙0105民初809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809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小业 项卫民 俞斌斌 收起
...
展开
|
项卫民,吕小业,俞斌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卫民,吕小业,俞斌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809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项卫民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及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合同应付的罚息等。2.请求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应付义务向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10时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1-06-03 |
3 |
(2015)杭拱商初字678号 收起
...
展开
|
(2015) 杭拱商初字67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敏 毛伟力 杭州绿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黄敏、毛伟力、杭州绿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敏、毛伟力、杭州绿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5-06-23 |
4 |
(2014)杭拱商初字第2545号 收起
...
展开
|
(2014)杭拱商初字第254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韦凌云 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 许海玲 收起
...
展开
|
韦凌云、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许海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凌云、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许海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5-04-09 |
5 |
(2014)杭拱商初字第2545号 收起
...
展开
|
(2014)杭拱商初字第254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韦凌云 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 许海玲 收起
...
展开
|
韦凌云、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许海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凌云、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许海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4-12-04 |
6 |
(2014)杭拱商初字第2310号 收起
...
展开
|
(2014)杭拱商初字第231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坤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通途商贸有限公司 孙伊 虞建青 杭州波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章吴佳 徐旭华 收起
...
展开
|
浙江坤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通途商贸有限公司、孙伊、虞建青、杭州波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章吴佳、徐旭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坤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通途商贸有限公司、孙伊、虞建青、杭州波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章吴佳、徐旭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4-11-11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