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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高

    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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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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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曹燕玲、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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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曹燕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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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1民初31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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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3155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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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3155号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美元结汇款935044元、出口退税款48144.46元其余结余款39316.87元,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代理费5913.99元,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1016591.3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1016591.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9元,由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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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8
    2

    (2021)浙0211民初31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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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3155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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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3155号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美元结汇款935044元、出口退税款48144.46元其余结余款39316.87元,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代理费5913.99元,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1016591.3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1016591.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9元,由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汉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市长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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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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