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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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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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57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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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1-03-19 |
2 |
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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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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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1-01-04 |
3 |
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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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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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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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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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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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从翠 被告- 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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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G74G75中缝 | 2019-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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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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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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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2000元,以及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与前款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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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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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63号 | - |
原告- 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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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19年10月15日发布的受送达人为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内容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第十行、第十一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应更正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月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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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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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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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云0112民初9363号原告云南华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2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共计32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中建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建(云南)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二被告送达,现依法向该二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书(二)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1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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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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