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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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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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104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被告- 安顺顺畅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运实业有限公司 王运喜 戴志华 贵州华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安顺市华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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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被告戴志华、王运喜、安顺市华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运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华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顺顺畅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402民初10435号,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我行与被告安顺市华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3016202I01043599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安顺市华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我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10,197.85元,利息17,345.12元(截至2021年11月2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偿清为止,利随本清),本息合计827,542.97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贵州华运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华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顺顺畅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志华、王运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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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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