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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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沈国宇;沈悦;朱金昌;郭明珍;谢利芬;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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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 |
当事人-沈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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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杨有茶与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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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杨有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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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姜文凤与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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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姜文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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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王学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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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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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杜明甫、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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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杜明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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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杨友乐、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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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友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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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罗全珍、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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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罗全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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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樊哲平、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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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樊哲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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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杨兴林与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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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兴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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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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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姜文凤 当事人- 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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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文凤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判决如下:原告姜文凤与被告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2012年5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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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 2 |
(2016)云01民终29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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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296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杨兴林 被上诉人- 昆明正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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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终2965号昆明正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兴林与昆明正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终2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600元;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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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
| 3 |
(2016)云0102民初3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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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39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有茶 当事人- 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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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3390号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有茶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6)云0102民初339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有茶2015年3月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500元;二、被告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有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有茶服装押金人民币200元;四、驳回原告杨有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一七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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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 4 |
(2016)云01民终29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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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296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杨兴林 当事人- 昆明正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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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终2963号昆明正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民终2963号上诉人杨兴林上诉被上诉人昆明正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昆明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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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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