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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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三环罚决字[2019]17号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7928F法定代表人:谢伟世住所:浙江三门西区大道369号2019年5月1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北侧的2间危废仓库内部分危废未粘贴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6日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19年6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19]10-013号),责令你单位按相关固废堆场及危废仓库,危废重新粘贴标识;2019年7月9日向你单位作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三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告知书于2019年7月12日送达。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针对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粘贴标识;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系数一般,危害后果较微,根据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标准,通过电子处罚平台计算,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三万一千零六十元(详见电子处罚平台自由裁量计算截图)。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立即粘贴标识;2、罚款三万一千零六十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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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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