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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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史杰、李正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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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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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5-13 |
2 |
陈锦妹、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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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129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锦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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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24 |
3 |
赵庆、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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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778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赵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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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03 |
4 |
兰小波、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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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9110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兰小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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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10 |
5 |
兰小波、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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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9109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兰小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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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10 |
6 |
陈锦妹、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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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9111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锦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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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1-10 |
7 |
徐耀冯、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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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75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徐耀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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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9-18 |
8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耀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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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34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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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0-22 |
9 |
杨小磊、徐耀开、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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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705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小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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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6-02 |
10 |
兰小波与徐耀开、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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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4民初3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兰小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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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5-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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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1129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2 | (2020)粤0306执911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3 | (2020)粤0306执910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4 | (2020)粤0306执911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5 | (2020)粤0306执778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6 | (2020)粤0306执524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7 | 详情 |
7 | (2020)粤03执77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4 | 详情 |
8 | (2019)粤0306执2264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8 | 详情 |
9 | (2019)粤0307执15188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9 | 详情 |
10 | (2019)粤0306执1783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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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271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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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1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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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172号徐耀开、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石义朝诉被告徐耀开、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义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耀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7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耀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和消极答辩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耀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石义朝借款本金人民币565012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6501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徐耀开上述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义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0元,由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耀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type/193/1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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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0)粤1972民初3105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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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 史杰 李正亚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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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105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史杰、李正亚、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6478.8元;二、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76478.8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000元和财产保全险保费3757元;四、被告史杰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正亚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正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76.28元,保全费5000元,共16076.28元,由原告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承担6431.28元,由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史杰、被告李正亚共同承担964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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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3 |
(2020)粤0307民初271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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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1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义朝 被告- 徐耀开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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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172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义朝诉被告徐耀开、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11时0分在坪地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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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4 |
(2020)粤0307民初104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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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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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45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809.2元及违约金(其中以37939.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以6187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自2019年11月15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未销售产品(详见附表),若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不能退回上述未销售产品,应按双方确认的价格131560.4元予以折价补偿;三、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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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5 |
(2020)粤1972民初3105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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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 史杰 李正亚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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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105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沃田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史杰、被告李正亚、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2306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2306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2306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3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3757元;4.被告史杰、被告李正亚、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纳克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8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565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商丘天一货运有限公司)下一篇(2020)粤1972执635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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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6 |
(2020)粤0306执77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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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77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庆 被告-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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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7789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庆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9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77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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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7 |
(2020)粤0307民初10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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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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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45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奇洛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0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8日10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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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8 |
(2020)粤03执7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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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耀冯 被告-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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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75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耀冯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216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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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9 |
(2019)粤0306执226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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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2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勇艺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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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2642号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勇艺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0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2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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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10 |
(2019)粤03执3621号指定管辖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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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徐耀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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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621号之一徐耀开、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案字第288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执36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案字第28850号裁决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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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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