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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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花工商处字[2018]398号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7399556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侨广东省华侨铝制品厂内;负责人:王化龙;成立日期:2007年1月24日;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本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规定期限(2017年1月1日-6月30日)报送企业2016年年度报告,直到2017年10月24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了法定期限。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详见案件卷宗。2018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穗花工商告字(2018)第0201711210000150-00016号《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逾期时间为责令改正期届满后3个月内,现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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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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