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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德顺炎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七滘工业区5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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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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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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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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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盛盈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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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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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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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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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上海朗真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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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朗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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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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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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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东莞华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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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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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华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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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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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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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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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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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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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民终49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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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49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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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4978号覃贵欢:关于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覃贵欢、卜德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0606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卜德云、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8423.9元;三、驳回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89元(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89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0元,卜德云、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60元。上诉人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21)粤06民终4978号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497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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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2

    (2020)粤0606民初36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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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36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覃贵欢 卜德云 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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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贵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贵欢、卜德云、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上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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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9
    3

    (2020)粤0606民初36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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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36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覃贵欢 卜德云 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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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贵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贵欢、卜德云、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卜德云、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8423.9元;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89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0元,被告卜德云、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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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4

    (2020)粤0606民初36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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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36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覃贵欢 卜德云 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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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贵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贵欢、卜德云、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覃贵欢支付原告的司机李平医药费581.50元、车辆维修费用17183.90元、叉车配件费8000.00元、车载货物损坏及修复费用16450.00元、鉴定费940.00元,合计43155.40元;2.被告卜德云、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超文、人民陪审员梁海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佘凯琪担任记录,于2020年7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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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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