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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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太伟、向超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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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3、4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向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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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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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3、4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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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3、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曾文炫 段班超 蒋太伟 向超龙 被告- 东莞市安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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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3、4号东莞市安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蒋太伟、向超龙、段班超、曾文炫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安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已生效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9)1558-1561号终局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被执行人亦需依据执行传票,于传票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虎门人民法庭接收询问(需自行与案件经办人员约定具体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9763号下一篇(2020)粤1972执恢255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王晋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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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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