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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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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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4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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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02 |
2 |
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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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0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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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4-29 |
3 |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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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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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1-01-18 |
4 |
张连花、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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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88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连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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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9-25 |
5 |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李海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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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61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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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1-04-27 |
6 |
苏柏华、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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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破申50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苏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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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3-18 |
7 |
张连花与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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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69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张连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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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20-12-18 |
8 |
陆勇青与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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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71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陆勇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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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19-11-06 |
9 |
谭行佳、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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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7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谭行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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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5-29 |
10 |
林永炘、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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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58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永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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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5-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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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2169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连花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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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10-22 |
2 | (2018)粤0305民初2169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连花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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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9-03-14 |
3 | (2018)粤0305民初2150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王韬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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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9-01-22 |
4 | (2018)粤0305民初2150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朱亚球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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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9-01-22 |
5 | (2018)粤0305民初2183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夏良才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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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01-10 |
6 | (2018)粤0305民初2169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家冰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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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01-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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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8250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2 | (2019)粤0305执7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3 | (2018)粤0305执758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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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972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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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7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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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26号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0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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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2 |
(2020)粤0305民初501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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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0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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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010号李海胜:原告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0元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0.0005元的标准,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海胜对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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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3 |
(2019)粤0305民初2512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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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李海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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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120号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各方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各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5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52000元;二、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7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63.2元,由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负担。”限你们各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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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4 |
(2020)粤0305民初50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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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0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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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010号李海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托普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胜、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01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沙河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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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5 |
(2020)粤0305执18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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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8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连花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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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882号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连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9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8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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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6 |
(2019)粤0305民初251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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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李海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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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120号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待举证期满后定于2020年3月27日10: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蛇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日联系人:刘丽梅、叶珍芳电话:0755-8827431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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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7 |
(2018)粤0305民初21507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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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50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朱亚球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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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2018)粤0305民初21507号原告朱亚球与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21507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亚球2018年7月2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9677元;二、驳回原告朱亚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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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8 |
(2018)粤0305民初21693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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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69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连花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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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2018)粤0305民初21693号原告张连花与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21693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连花2018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15660元;二、驳回原告张连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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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9 |
(2018)粤0305民初21501、21836、2169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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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501、21697、2183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王韬 夏良才 陈家冰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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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1501、21697、21836号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韬、陈家冰、夏良才与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21501、21697、218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对(2018)粤0305民初16091号案件判决如下:对21501号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韬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4583元;2、驳回原告王韬的其他诉讼请求。对21697号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家冰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23965.52元;2、驳回原告陈家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对21836号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良才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9000元;2、驳回原告夏良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三日联系人:黄雅诗联系电话:0755-2161401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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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10 |
(2019)粤0305执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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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谭行佳 被告- 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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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74号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谭行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89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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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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