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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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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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3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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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03 |
2 |
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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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3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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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12-03 |
3 |
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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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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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1-01-11 |
4 |
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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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辖终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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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1-01-05 |
5 |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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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212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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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08-07 |
6 |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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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13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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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4-07-22 | 2018-09-20 |
7 |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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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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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4-06-30 | 2017-07-01 |
8 |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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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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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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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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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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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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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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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初86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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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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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86号之一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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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2 |
(2019)粤06民初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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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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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86号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柏尔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紫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第三批货款人民币3459059.7元(包含已开发票的税金人民币588040.15元),第四批货款人民币3136552.72元,两批合计人民币6595612.42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两批货物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三被告支付完毕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5日为人民币2130471元。其中第三批货自2017年7月8日起计,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5日为人民币1151867元;第四批货自2017年8月19日起计,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5日为人民币978604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ICC-ES认证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9000元;4.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共568847.58美元,折合人民币3827547.83元(按照2019年4月3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7286元计算);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巫江禺,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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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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