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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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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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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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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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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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谭永坚、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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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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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开平市三埠世纪之舟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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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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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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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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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中山市荣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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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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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与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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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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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江门市瑞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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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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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与江门市彩虹城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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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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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蓬江区宽记四季火锅店、梁丽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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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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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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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03民初102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新会区会城春城酒楼 程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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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10-13 |
2 | (2016)粤0703民初32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蓬江区众悦劲点新概念餐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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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G14 | 2017-05-09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蓬江区众悦劲点新概念餐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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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6-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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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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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76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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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7662号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中山市古镇红日石英砂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书副本。上诉人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2020)粤0703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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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新会区会城春城酒楼、程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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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02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新会区会城春城酒楼 程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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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新会区会城春城酒楼、程洪明: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新会区会城春城酒楼、程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1022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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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3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江海区回品美食店、李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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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1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江海区回品美食店 李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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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11910号江海区回品美食店、李玲玲: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1191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5日16时00分在本院杜阮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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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4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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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76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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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黄嘉颖签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7662号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应诉资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第一被告中山华宴欢喜谷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中山市罗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123374.8元给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荷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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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5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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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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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本院受理(2020)粤0703民初1214号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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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6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鹤山市沙坪加加旺酒楼、冯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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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28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鹤山市沙坪加加旺酒楼 冯远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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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2885号鹤山市沙坪加加旺酒楼、冯远辉: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鹤山市沙坪加加旺酒楼、冯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703民初288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棠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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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7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与江门市欢乐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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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2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江门市欢乐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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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2862号江门市欢乐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2862号,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杜阮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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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8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江海区穗丰年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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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当事人- 江门市聚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海区穗丰年酒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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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市聚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703民初1841号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江海区穗丰年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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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9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被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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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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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本院受理(2020)粤0703民初1214号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被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环市审判庭(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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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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