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24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5月14日,你单位与新东忠智慧科技产业园签订《租赁与综合服务协议》一份,金额合计116143元(扣除物业费),未缴纳印花税。2018年6月7日,你单位与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设计委托合同书》一份,金额合计76000元,未缴纳印花税。2018年9月3日,你单位与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设计委托合同书》一份,金额合计25000元,未缴纳印花税。以上《租赁与综合服务协议》和《产品设计委托合同书》,应按规定补缴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追缴少缴的印花税166.6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处罚决定: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66.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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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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