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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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辉、李振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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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健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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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与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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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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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张健辉与李振江、吴兆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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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健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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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原鹤山市大雁水泥有限公司)、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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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鹤山市兆业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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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吕成意与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大雁水泥有限公司工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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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吕成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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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张健辉、李振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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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健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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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州市天河区志兆建材商行、雷云辉、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吴兆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振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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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志兆建材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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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吴兆强,李巧惠,吴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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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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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吕成意、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大雁水泥有限公司工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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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吕成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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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州航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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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航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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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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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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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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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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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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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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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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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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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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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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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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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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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四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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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9号之四 | 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林小勇 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吴兆强 冯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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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9号之四冯海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冯海华、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50966000元以及支付损失利息2943837元(利息损失以1509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为2943837元);2.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84000元;3.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2019)粤03民初3474号案承担的一审诉讼费673172元,以及对该案支出的二审上诉费674963元;4.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2020)粤07民终1053号案承担的诉讼费70900元;5.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2021)粤0784民初191号案导致的损失692515.28元及利息(利息以41242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6.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对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五项诉讼请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对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在上述一至五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冯海华、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勇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为罗睿、李秀红、曾慧元,书记员梁少惠。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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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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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9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林小勇 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吴兆强 冯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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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9号之三冯海华:本院原告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冯海华、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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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3 |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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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兆强 冯海华 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林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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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9号之三冯海华:本院原告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冯海华、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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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4 |
(2019)粤06民初1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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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兆强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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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9号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吴兆强赔偿两原告损失150966000元以及支付损失利息2943837元(利息损失以1509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为2943837元);2.吴兆强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84000元;3.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对吴兆强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对吴兆强持有的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为罗睿、李秀红、曾慧元,法官助理吴升平,书记员阮家良。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2019)粤06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509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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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5 |
(2019)粤03财保9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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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财保99号 | - |
当事人-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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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财保99号吴兆强、李振江、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即佳与被申请人你方吴兆强、李振江、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兆强、李振江、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30,966,000元为限。合议庭成员为时春蕾、唐国林、尹伊,书记员为王晓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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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6 |
(2019)粤03财保9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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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财保99号 | - |
原告- 李即佳 当事人-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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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财保99号吴兆强、李振江、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即佳与被申请人你方吴兆强、李振江、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兆强、李振江、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30,966,000元为限。合议庭成员为时春蕾、唐国林、尹伊,书记员为王晓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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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7 |
(2019)粤0784民初26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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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华山 广东承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叶锦辉 李炜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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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叶锦辉: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683号原告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华山、广东承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叶锦辉、李炜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叶锦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起诉要点:一、判令四被告立即搬离租赁场地(位于原告厂区及码头,为码头3号泊位、中转库的12个铁罐所在位置范围及现有办公场地),并将租赁场地完好交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立即交付租金1103687.5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为175187.40元);三、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磨灰差额货款的赔偿金(计至2019年5月为21076677.72元,从2019年6月开始按每月1225000元计至搬离租赁场地之日止);四、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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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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