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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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公路罚[2017]03(41)10060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Z903/浙B89CX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4月10日06时47分车号为浙B8Z903/浙B89CX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9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2640千克,超限1264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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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 详情 |
2 | 慈公路罚[2018]03(41)10311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D931/浙B80LZ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2月20日04时42分车号为浙B8D931/浙B80LZ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5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040千克,超限704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31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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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仑运罚决字[2018] 第3302065118100006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8年1月29日9时40分,郑位立来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浙B.8D931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年审业务,我执法人员在查验其等级评定时,发现该车的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7年8月份,实际检测时间为2018年1月份,已经超期5个多月。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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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仑运罚决字[2018]第3302065118100006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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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509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2月09日14时14分,周静敏至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中心对浙B.8Z903集装箱牵引车进行等级评定签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9日,已超期,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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