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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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0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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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06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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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065号赵杨: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谢耿涛、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152.36元,由上诉人谢耿涛负担31576.18元,由荣茂昌公司负担31576.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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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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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0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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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06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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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065号赵杨: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谢耿涛、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上诉人谢耿涛、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200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聂效、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黄玮娜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付红萍。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各方当事人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四、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六、本通知书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下方签名,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七、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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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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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196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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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19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耿涛 赵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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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1964号赵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耿涛、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196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粤0308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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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4 |
(2019)粤0308民初196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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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19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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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1964号赵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耿涛、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谢耿涛不服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196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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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5 |
(2019)粤0308民初196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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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19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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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1964号赵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耿涛、赵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损害赔偿款项及处理事故相关费用2058000元;二、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损害赔偿款项及处理事故相关费用的利息损失(其中1988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24日起、56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26日起、14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谢耿涛对被告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本公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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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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