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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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欧凤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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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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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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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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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何广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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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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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刘玲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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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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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陈学民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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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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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刘晓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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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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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余燕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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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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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李沛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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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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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吴朝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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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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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张献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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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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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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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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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587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被告- 张献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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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5执1587号 张献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你方银行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5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有:履行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 673 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同时本院将依法对你方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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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2 |
(2022)粤0305执14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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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463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被告- 胡宏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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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1463号胡宏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宏玮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08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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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3 |
(2022)粤0305执18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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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885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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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1885号古福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被执行人古福标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80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8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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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4 |
(2022)粤0305执188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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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1883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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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1883号周秀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秀英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5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18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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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5 |
(2022)粤03执3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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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398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被告- 黄楚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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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398号之一黄楚涵: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你(单位)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2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3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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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6 |
(2022)粤0309执1299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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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执1299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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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执1299号欧凤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你(单位)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43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12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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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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