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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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卫公罚〔2017〕1069号 | 区卫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侨饭店;2017年11月13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108号的宾馆进行检查发现:总台从业人员孙燕出示的健康证明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徐茵、王丹凤从事总台服务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已查明:你单位有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孙燕、王丹凤等2人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活动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孙燕、王丹凤等2人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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