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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目能源

    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16号(8-11)(8-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屠辰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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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执1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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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4-23 2018-08-21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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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2执62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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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3-29 2019-04-09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与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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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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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07-29 2016-09-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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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 被告- 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 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 屠辰补 田敏亚 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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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屠辰补、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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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08
    2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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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 被告- 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 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 屠辰补 田敏亚 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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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屠辰补、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新春、倪永品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8时40分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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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5
    3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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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 当事人- 中烁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 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 屠辰补 田敏亚 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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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市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屠辰补、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丽波、倪永品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下午13:40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6-01-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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