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福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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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532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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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3-10 |
| 2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蔡秘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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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29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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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05 |
| 3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蔡秘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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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276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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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28 | 2019-11-29 |
| 4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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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51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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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20-03-10 |
| 5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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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59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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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2 00:00:00 | 2019-01-09 |
| 6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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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7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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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8-07-30 |
| 7 |
林茵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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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7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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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2 | 2019-01-17 |
| 8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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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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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1 | 2017-12-29 |
| 9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与福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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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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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31 00:00:00 | 2017-11-29 |
| 10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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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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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26 | 2019-03-1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闽0581民初1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 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蔡秘盾 林友柒 林茵茵 林明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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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1-16 |
| 2 | (2017)闽0581民初1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 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蔡秘盾 林友柒 林茵茵 林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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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03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闽0581执2938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2 | 详情 |
| 2 | (2019)闽0581执2762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9 | 详情 |
| 3 | (2018)闽0581执5323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5 | 详情 |
| 4 | (2018)闽0581执5156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上诉状副本]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蔡秘盾、林茵茵、林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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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 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蔡秘盾 林友柒 林茵茵 林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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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蔡秘盾(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1****1013)、林茵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9****3040)、林明阳(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558):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蔡秘盾、林友柒、林茵茵、林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的(2017)闽0581民初160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石狮市(2017)闽058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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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 2 |
[裁判文书]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蔡秘盾、林茵茵、林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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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 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蔡秘盾 林友柒 林茵茵 林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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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蔡秘盾(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1****1013)、、林茵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9****3040)、林明阳(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558):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蔡秘盾、林友柒、林茵茵、林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借款利息、复利共计1774946.81元,并按讼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的计算标准计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复利;三、被告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蔡秘盾、林友柒、林茵茵、林明阳应当对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蔡秘盾、林友柒、林茵茵、林明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74元,由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蔡秘盾、林友柒、林茵茵、林明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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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林茵茵、蔡秘盾、林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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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 林茵茵 蔡秘盾 林友柒 林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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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林茵茵(身份证号:3590021989****3040)、蔡秘盾(身份证号:3590021971****1013)、林明阳(身份证号:3505821965****0558):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林茵茵、蔡秘盾、林友柒、林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6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利息、复利1774946.8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复利(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斯舒郎(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伦实业有限公司、林茵茵、蔡秘盾、林友柒、林明阳对被告福建省森玛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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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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