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永(消)行罚决字〔2020〕0041号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海路18号的永康市鸿睿工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永康市鸿睿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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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详情 |
| 2 | 永(消)行罚决字〔2020〕0030号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海路18号的永康市鸿睿工贸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永康市鸿睿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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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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