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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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3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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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39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海丰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凯兆一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凯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凯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亿兆恒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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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398号吴军:原告广东亿兆恒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发凯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凯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凯兆一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国斌、吴莹莹、吴军、海丰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39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深圳市盛世凯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凯兆一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效;二、判令盛世凯联公司与华凯兆一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华凯兆一公司所持特发凯联公司95%的股份变更至盛世凯联公司名下;三、判令金天地公司、吴军、林国斌、吴莹莹协助华凯兆一公司、盛世凯联公司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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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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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3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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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39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东亿兆恒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丰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盛世凯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凯兆一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凯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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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398号吴军:原告广东亿兆恒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发凯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凯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凯兆一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国斌、吴莹莹、吴军、海丰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39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深圳市盛世凯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凯兆一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效;二、判令盛世凯联公司与华凯兆一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华凯兆一公司所持特发凯联公司95%的股份变更至盛世凯联公司名下;三、判令金天地公司、吴军、林国斌、吴莹莹协助华凯兆一公司、盛世凯联公司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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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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