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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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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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48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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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0-29 |
2 |
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与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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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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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11-03 |
3 |
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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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24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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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9-11-23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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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8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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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9-04-23 |
5 |
泉州帷吉商贸有限公司、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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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执24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帷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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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8-08-26 | 2018-11-23 |
6 |
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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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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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9-11-03 |
7 |
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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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终10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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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1-23 |
8 |
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泉州帷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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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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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4 | 2018-06-30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恩东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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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33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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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0 00:00:00 | 2017-12-23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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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3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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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12-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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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晋民初字第10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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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30 |
2 | (2015)晋民初字第10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蔡晓兰 丁景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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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6-10-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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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448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4 | 详情 |
2 | (2018)闽0582执241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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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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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 当事人- 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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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804号之一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你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经营者:熊高立)支付货款2622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2016年6月部分货款383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计付;以2016年7月货款613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日起计付;以2016年8月货款526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付;以2016年9月货款438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付;以2016年10月货款6095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付;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经营者:熊高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4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86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承担160元,你方承担77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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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2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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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 当事人- 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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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804号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厚街扬智鞋材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查封清单、银行账户冻结回执、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原告称,原告与你方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依约向你方送货,但你方没有依约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716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提供了请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原告向你方关联公司送货的送货单及发票等证据为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你方支付原告货款271600元;2.你方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标准,其中38300元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付款日,61300元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付款日,其中5260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款日,438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款日,61300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款日,暂计至2018年5月1日为3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杨粤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毅钊、王达良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徐莉担任。本案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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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3 |
[裁判文书]蔡晓兰、丁景辉、王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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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泉州帷吉商贸有限公司 蔡晓兰 丁景辉 王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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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2367号蔡晓兰、丁景辉、王巧华:本院受理上诉人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州帷吉商贸有限公司、蔡晓兰、丁景辉、王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2367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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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4 |
[上诉状副本]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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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10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 国辉(中国)有限公司 林火枝 高琼莲 林佳森 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艾多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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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民初1027号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国辉(中国)有限公司、林火枝、高琼莲、林佳森、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艾多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国辉(中国)有限公司、林火枝、高琼莲、林佳森、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艾多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不服(2016)闽0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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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火枝、高琼莲、林佳森、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艾多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晋江毅恒鞋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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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10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 国辉(中国)有限公司 林火枝 高琼莲 林佳森 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艾多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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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闽05民初1027号林火枝、高琼莲、林佳森、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艾多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国辉(中国)有限公司、林火枝、高琼莲、林佳森、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艾多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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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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