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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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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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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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135号易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卫东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易志军、张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卫东对(2021)粤0305民初413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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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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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484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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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4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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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484号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李志标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948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李志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8.49元,退还原告李志标;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李志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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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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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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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廖卫东 被告-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易志军 张永春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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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135号易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廖卫东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易志军、张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13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廖卫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和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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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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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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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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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135号易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廖卫东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易志军、张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4135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书作出之日所计的全部收益(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收益为人民币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有关办案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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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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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484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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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4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志标 被告-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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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484号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2021)粤0305民初9484号原告李志标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92054.79元(利息以年利率10%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2、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09: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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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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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484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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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4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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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484号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1)粤0305民初9484号原告李志标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92054.79元(利息以年利率10%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2、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弘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09: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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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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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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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爱珍 被告- 张永春 易志军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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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25号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易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梁爱珍诉被告张永春、易志军、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306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5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一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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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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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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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2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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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625号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易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梁爱珍诉被告张永春、易志军、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合控股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306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5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一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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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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