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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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味佳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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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齐鲁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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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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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济南辉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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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民初50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齐鲁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辉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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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济南辉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齐鲁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南辉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齐鲁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鲁0112执43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内容:限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15087元、保全费1670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报告财产令内容:你单位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传票内容:你单位应及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辉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济南辉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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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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