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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丰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万象城2幢2001-01、2001-02、2001-08、2003-02、2003-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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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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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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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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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杨宗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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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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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茶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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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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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李广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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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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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翁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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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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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齐小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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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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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翁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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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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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茶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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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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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广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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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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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3民催29号公告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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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催29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济宁信博包装制品厂 济宁阳光化学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金乡县支行 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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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催29号申请人济宁信博包装制品厂因银行承兑汇票(第5010005120070799号,出票日期2016年3月30日,出票金额257850.00元。出票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635-078777-011,付款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收款人:济宁阳光化学有限公司,账号:1548310104002278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乡县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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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5
    2

    (2017)浙0103民催4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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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催4号 -

    当事人-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凯鑫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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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4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了青岛凯鑫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5010005120070832号,出票日期2016年5月27日,出票金额3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635-078777-011,付款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收款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209040900471292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东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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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06
    3

    (2017)浙0103民催4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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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催4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凯鑫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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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4号申请人青岛凯鑫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5010005120070832号,出票日期2016年5月27日,出票金额3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635-078777-011,付款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收款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209040900471292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东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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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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