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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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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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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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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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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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杨宗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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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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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茶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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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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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广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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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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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翁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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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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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齐小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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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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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翁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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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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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茶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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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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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广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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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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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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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催29号公告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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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催29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济宁信博包装制品厂 济宁阳光化学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金乡县支行 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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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催29号申请人济宁信博包装制品厂因银行承兑汇票(第5010005120070799号,出票日期2016年3月30日,出票金额257850.00元。出票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635-078777-011,付款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收款人:济宁阳光化学有限公司,账号:1548310104002278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乡县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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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2 |
(2017)浙0103民催4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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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4号 | - |
当事人-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凯鑫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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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4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了青岛凯鑫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5010005120070832号,出票日期2016年5月27日,出票金额3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635-078777-011,付款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收款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209040900471292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东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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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
3 |
(2017)浙0103民催4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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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4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凯鑫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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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4号申请人青岛凯鑫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5010005120070832号,出票日期2016年5月27日,出票金额3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635-078777-011,付款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收款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209040900471292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东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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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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