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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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米易和鑫稀土厂、米易益民砂石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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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民终12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米易和鑫稀土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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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30 |
2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在荣、王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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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21执8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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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28 |
3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在荣、王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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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21执8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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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28 |
4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在荣、王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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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21执880、881、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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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27 |
5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在荣、王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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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21执882、8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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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27 |
6 |
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米易丙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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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21执8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米易县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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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28 |
7 |
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米易丙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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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21执8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米易县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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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27 |
8 |
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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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执1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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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13 |
9 |
米易和鑫稀土厂与米易益民砂石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城乡融合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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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21民初567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米易和鑫稀土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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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27 |
10 |
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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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执1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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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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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国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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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21民初8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程国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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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21民初899号原告米易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国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米易县桥东街18号2栋(城东市场7号门市)房屋。2、判令被告参照《租赁合同》894元/月的标准赔偿自2018年1月1日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恶意占用房屋产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因程国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九时(2019年10月29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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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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