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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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与薛冰、刘晓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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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7民初101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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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9 |
2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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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7民初3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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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7 |
3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王翠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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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执3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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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0-12-26 |
4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周军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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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执399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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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07 |
5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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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7民特4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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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8-27 |
6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王翠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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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25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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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7-02 |
7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周军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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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25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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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7-02 |
8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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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7民特2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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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18 |
9 |
刘晓微、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薛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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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7民初10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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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4-01 |
10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与王翠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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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784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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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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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8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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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被告- 赵利辉 成朝伟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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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802号赵利辉、成朝伟: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利辉、成朝伟及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赵利辉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6713.37元,拖欠利息84.59元、还款管理费899.02元,合计7696.98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4日起的逾期利息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6713.37元的0.01%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还款管理费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6713.37元的0.04%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成朝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赵利辉,成朝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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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2 |
(2021)琼0108民初1070公告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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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亚力 苏立伟与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李亮宪 周涛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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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0号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李亮宪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35735.32元,拖欠利息303.75元、还款管理费623.08元,诚信保证金955.32,合计36662.16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1日起每日按当期借款本金余额35735.32元的0.04%计收还款管理费违约金,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应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按当期借款本金余额35735.32元的0.01%计收逾期利息,每期单独计算,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王亚力、被告三周涛柱、被告四苏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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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3 |
(2021)琼0108民初1072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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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京涛与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郝玉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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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2号郝玉曼、许京涛: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玉曼、许京涛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郝玉曼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7253.62元,拖欠利息88.65元、还款管理费281.72元,合计7624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19年1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起的逾期利息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7253.62元的0.05%计收,每期单独计算,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服务费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7253.62元的0.01%计收,每期单独计算,直至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许京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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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4 |
(2021)琼0108民初1071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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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军平 郑中兰与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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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1号周军平、郑中兰: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平、郑中兰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周军平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7876.13元,拖欠利息229.09元、还款管理费563.7元,合计8668.92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3日起的逾期利息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7876.13的0.01%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还款管理费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7876.13的0.04%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郑中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周军平、郑中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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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5 |
(2021)琼0108民初1070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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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亚力 苏立伟与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李亮宪 周涛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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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0号李亮宪、王亚力、苏立伟: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李亮宪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35735.32元,拖欠利息303.75元、还款管理费623.08元,诚信保证金955.32,合计36662.16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1日起每日按当期借款本金余额35735.32元的0.04%计收还款管理费违约金,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应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按当期借款本金余额35735.32元的0.01%计收逾期利息,每期单独计算,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王亚力、被告三周涛柱、被告四苏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李亮宪、王亚力、周涛柱、苏立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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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6 |
(2019)冀0104民初4504号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元改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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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45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被告- 单鹏力与 元改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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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改芝: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单鹏力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04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单鹏力、元改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代偿款27688.49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月15日的罚息为1128.2元;后续罚息以26506.36元为基数,按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单鹏力、元改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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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7 |
(2019)冀0104民初4504号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单鹏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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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45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被告- 元改芝 单鹏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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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改芝: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诉你与单鹏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单鹏力、被告二元改芝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金26506.36元、利息618.65元、还款管理费563.48元,垫付款共计27688.49元及垫付款逾期罚息2080.75元(垫付款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6日起的垫付款逾期罚息每日按借款本金余额26506.36元的0.05%计收,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单鹏力、元改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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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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