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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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金萍、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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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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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1 |
2 |
王秀杰、邵英英等与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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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632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邵英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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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06 |
3 |
潘小利、郭镇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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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8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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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9-25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潘小利、郭镇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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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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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9-10-23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潘小利、郭镇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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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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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8-12-12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潘小利、郭镇徽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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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财保128号 | -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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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20-01-06 |
7 |
冯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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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执32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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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1-19 | 2018-08-21 |
8 |
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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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1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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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18-08-21 |
9 |
王利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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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1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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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8-08-21 |
10 |
章新善、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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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215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章新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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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3 | 2018-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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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2民初90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诉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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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9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潘小利 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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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潘小利(3306231982****8083)、郭镇徽(3401021988****1517)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9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案号“(2017)浙0602民初9093号”应补正为“(2018)浙0602民初909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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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5 |
2 |
(2018)浙0602民初90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诉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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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9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潘小利 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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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潘小利(3306231982****8083)、郭镇徽(3401021988****1517)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潘小利、郭镇徽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150285.36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被告潘小利、郭镇徽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258728.03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绍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三、被告潘小利、郭镇徽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对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坐落于绍兴市九城公园里南区1幢607室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8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10328元,由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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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3 |
(2018)浙0602民初90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潘小利、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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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9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当事人- 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潘小利 郭镇徽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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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潘小利(3306231982****8083)、郭镇徽(3401021988****1517)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90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285.36元、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3725.02元,两项合计154010.38元;2、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8728.03元、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4821.24元,两项合计263549.27元;3、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4、判令原告九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对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坐落于绍兴市九城公园里南区1幢607室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樊大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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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4 |
(2017)浙0602民初6752号原告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超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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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7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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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样稿)冯超(3306211997XXXX3790):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67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04300CBC08858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10时在袍江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佳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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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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