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25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4月1日,你单位与转让方浙江绿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一份,转让方将其在罗定绿源人造板有限公司27%的股权2700万股转让给受让方你单位,合同价款2700万元。该合同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合同印花税,少缴产权转移书据合同印花税13500元。你单位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组进点检查后,于2018年10月22日自行向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上城税务分局缴纳印花税13500元。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印花税13500元,因你单位已于2018年10月22日自行向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上城税务分局缴纳印花税13500元,故本次检查应补缴印花税为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应补印花税处50%罚款6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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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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