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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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9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9号当事人:台州维格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91331082337066291E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人民路63号案由:台州维格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案2019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散发印刷品广告。经了解,是台州维格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为。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786号。2019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6月10日,台州维格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始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散发印刷品广告,广告内容为:“麦迪逊运动中心”,中间是一段简介,下方有公司座机“85080001”。2019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78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散发印刷品广告,并清理已散发广告。2019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逾期未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图片证据、现场草图各2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收到责任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786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于2019年6月10日12时前停止散发印刷品广告,并清理已散发广告。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散发印刷品广告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019年7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18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9年6月10日,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散发印刷品广告的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上述行政处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交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可按未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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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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