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谢晓、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晓荣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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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谢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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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谢骁与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许晓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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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谢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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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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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196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谢骁 当事人-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欢 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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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告谢骁与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许晓荣、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2民初19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骁报酬13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3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二、驳回原告谢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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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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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197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谢晓 当事人-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欢 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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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告谢晓与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许晓荣、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2民初19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晓劳动报酬1448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4483.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二、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晓劳动报酬71075.39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71075.3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三、被告许晓荣对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应付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谢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许晓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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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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