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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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地税稽罚[2017]8号 |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
1、2014年,你公司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支送给相关客户个人的礼品257489.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你公司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支送给相关客户个人的礼品13452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你公司“金色丽都”第一期开发项目1—12号楼于2013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底“开发产品——金色丽都1-12号楼”账面余额为1442706651.40元,2014年新增-37644556.92元,2015年新增14221451元,2016年新增4106498.57元,到2016年12月底“开发产品——金色丽都1-12号楼”的总开发成本为1423390044.05元。到目前为止,你公司总的建筑安装工程尚未最终决算,无法取得决算价,暂按账面成本价计算总的开发成本。你公司的售楼部设在12幢103室、104室,建筑面积分别为219.3平方米、159.46平方米,装修费用1334298.00元(该费用一直挂账在“在建工程”中),于2013年12月实际投入使用,到目前仍未出售,尚在使用。你公司的样板房有2套,分别是5幢902室、6幢902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84.88方米、236.39平方米,最终装修费用分别是1452025元、1808531元(其中2015年新增146031元),于2013年12月底实际投入使用,到目前仍未出售,尚在使用2014年度“金色丽都”售楼部、样板房计税原值为:(1423390044.05-1452025-1808531+146031)/157757.40*(219.3+159.46+184.88+236.39)+1334298+1452025+1808531-146031=11651420.29元,你公司已按原值1334298元申报房产税,2014年度你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2014年度,你公司应补缴房产税(11651420.29-1334298)*70%*1.2%=86663.83元。2015年度“金色丽都花园”售楼部、样板房计税原值为:(1423390044.05-1452025-1808531)/157757.40*(219.3+159.46+184.88+236.39)+1334298+1452025+1808531=11796710.70元,你公司已按原值1334298元申报房产税,2015年度你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2015年度,你公司应补缴房产税(11796710.70-1334298)*70%*1.2%=87884.27元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对你单位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其他违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78401.80元的行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5倍罚款117602.70元;按查补房产税的0.5倍处以罚款,计87274.0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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