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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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淑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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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347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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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4 |
2 |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黎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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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34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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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3 |
3 |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黎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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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347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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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3 |
4 |
杨玉蓉与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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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671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玉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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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12-12 |
5 |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袁恒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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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894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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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1-01-04 |
6 |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少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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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874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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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1-01-04 |
7 |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梁丽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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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874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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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1-01-04 |
8 |
张直宝与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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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83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直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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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9-28 |
9 |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祖衡、廖伟娟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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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3447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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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6-21 |
10 |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廖燕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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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284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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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20-0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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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鄂中法执字第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彦 被告- 丁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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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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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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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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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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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8)云3123执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陈浩 江瑞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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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8)冀0902民初192号 | - |
原告- 沧州鑫铭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倪华鹏 杨素梅 倪振江 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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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龚再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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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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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贺芳 被告- 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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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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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31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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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31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黄秋龙 被告-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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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秋龙与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答辩状及举证证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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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19)粤0606民初125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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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256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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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依规定不收取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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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3 |
(2019)粤0606民初167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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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671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玉蓉 被告-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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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蓉与被告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玉蓉与被告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鐤泰中心商铺认购书》;二、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玉蓉返还双倍定金的差额10142元;三、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玉蓉退还购房款50710元;四、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玉蓉支付律师费损失29503元;五、被告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三个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杨玉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26元(原告杨玉蓉已预交),由原告杨玉蓉负担900.32元,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2.72元,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1.2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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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4 |
(2019)粤0606民初167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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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671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玉蓉 被告-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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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蓉与被告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0年5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大良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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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5 |
(2019)粤0606民初178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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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83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直宝 被告-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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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直宝与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7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直宝退还购房款5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退还购房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直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6.33元(原告张直宝已预交),由原告张直宝负担174.33元,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被告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径向原告张直宝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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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6 |
(2019)粤0606民初167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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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671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玉蓉 被告-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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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蓉与被告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良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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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7 |
(2019)粤06民终4413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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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441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冯淑娟 被上诉人-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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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4413号之二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冯淑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441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2019)粤06民终441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六页第十三行“自冯淑娟全部付清涉案购房款项383140元(377535元+5605元)次日即2015年9月13日起”补正为“自冯淑娟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8年4月19日起”;二、(2019)粤06民终441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七页倒数第六行“2015年9月13日”补正为“2018年4月19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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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8 |
(2019)粤06民终3843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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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84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胡国华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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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843号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国华、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3843号的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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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9 |
(2019)粤06民终85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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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852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小红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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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8521号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红、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85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71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71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71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李小红与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预购商铺合同》;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71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小红退还预购房款128626元、综合服务费1280元;五、驳回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为4586.57元,由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71.32元,李小红负担1467.7元、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47.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8.12元,由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23.59元,李小红负担1074.5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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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10 |
(2019)粤06民终441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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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441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冯淑娟 被上诉人- 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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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4413号之一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冯淑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翰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44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淑娟退还定金50000元并向冯淑娟支付自2015年9月13日起截至购房款项38314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831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冯淑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67.1元,由冯淑娟负担1210.07元,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47.1元,佛山保利恒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9.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冯淑娟负担1542.8元,佛山市建南水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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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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