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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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阳琼、黄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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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0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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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0 |
2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清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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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10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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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9 |
3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支行、王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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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2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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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29 |
4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支行、杨炳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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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26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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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21 |
5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镇支行与周波、何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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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6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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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24 | 2021-05-20 |
6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某甲、余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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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20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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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21 |
7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安支行、张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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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5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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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5-21 |
8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行支行、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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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保127号 | - |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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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14 |
9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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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4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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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5-14 |
10 |
烟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仪陇县杰宇商贸有限公司;汪世钧;李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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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3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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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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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婷、张瑞友、姚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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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3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婷 张瑞友 姚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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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459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婷、张瑞友、姚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含罚息)56136.67元、代理费2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25%承担逾期利息;二、被告张瑞友对被告张婷的第一项偿还义务在最高额480000元内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姚群珍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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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2 |
(2018)川1324民初3457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本成、马付荣、徐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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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3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本成 马付荣 徐永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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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45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本成、马付荣、徐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马本成偿还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2万元、截止2018年10月21日前所欠利息44000元,并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8.25‰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至还清借款为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催收贷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马付荣、徐永秀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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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3 |
(2018)川1324民初3459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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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3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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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459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含罚息)、差旅费、律师费;被告张瑞友、姚群珍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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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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