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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润银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后海中心区科苑大道2700号华润金融大厦第21层A-01单元及第22层、第23层、第24层、第25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23
    • 法院公告 20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04

    法律诉讼21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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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50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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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9-26 2021-09-28
    2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徐燕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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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4748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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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15
    3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焕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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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4750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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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1
    4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石小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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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25040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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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15
    5

    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许亚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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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473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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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9-15
    6

    梁宇、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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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52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梁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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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14
    7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修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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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37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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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13
    8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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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64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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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7-13
    9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晓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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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61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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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13
    10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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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61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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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13

    法院公告20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3民初50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杨南元 马少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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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58 2020-11-08
    2 (2020)粤0303执9993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林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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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68 2020-11-05
    3 (2019)粤0303民初305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雪玉 吴方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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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74 2020-11-01
    4 (2019)粤0303民初50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蔡胜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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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74 2020-11-01
    5 (2019)粤0303民初229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韩思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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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62 2020-09-22
    6 (2019)粤0307执152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黄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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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62 2020-09-22
    7 (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425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黄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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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37 2020-09-13
    8 (2020)粤0303执918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赵小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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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37 2020-09-13
    9 (2020)粤0303执1298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张冬林 陈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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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37 2020-09-13
    10 (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477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夏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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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84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0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执14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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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48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赵伟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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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14818号赵伟芬: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伟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4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1)粤0303执148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伟芬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阳光广场B栋B1单元复式211号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23322),以清偿本案债务。二、(2021)粤0303执14818号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6月1日使用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提起定向询价,查询结果反馈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参考单价为人民币26531元/㎡,市场总价为人民币1913150.41元。本院决定以该价格的80%作为拍卖底价进行司法网络公开拍卖,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的,本院将依法于京东网公开拍卖上述房产,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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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公告(2021)粤0303执14602号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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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46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沈立春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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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14602号沈立春: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立春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34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1)粤0303执146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立春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布龙路交界处金地梅陇镇花园12栋1单元2B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0497),以清偿本案债务。二、(2021)粤0303执14602号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6月1日使用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提起定向询价,查询结果反馈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参考单价为人民币53909元/㎡,市场总价为人民币4140211.2元。本院决定以该价格的80%作为拍卖底价进行司法网络公开拍卖,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的,本院将依法于京东网公开拍卖上述房产,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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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3

    (2021)粤0303民初109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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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9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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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925号彭俊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彭俊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0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彭俊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律师费34166.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由被告彭俊先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的受理费32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彭俊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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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4

    (2021)粤0303民初247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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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7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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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765号桂婵娟、王震:本院受理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3民初24765号,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贷款;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2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二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俞助理电话:0755-227418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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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5

    (2021)粤0303民初184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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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84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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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407号刘宏通: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刘宏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8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宏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39877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7日,该利息为130144.31元、罚息为1336.91元、复利为2761.4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但计收标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4%);二、被告刘宏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前期基础律师费用5000元;三、若被告刘宏通未按前述一、二项判决履行,则依法处分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刘宏通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愉园新苑D单元1020的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536471号),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前述债务;如有不足,由被告刘宏通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8元,由被告刘宏通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的199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宏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90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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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6

    (2021)粤0303民初120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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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20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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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043号骆福秀: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骆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2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骆福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67411.71元并支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金额2227.5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9元、保全费1886元,由被告骆福秀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99元、保全费18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骆福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99元、保全费188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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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7

    (2021)粤0303民初136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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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6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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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682号廖与群、廖聘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廖与群、廖聘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廖与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27237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8日,该利息为61838.89元、罚息为398.52元、复利为802.55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清偿之日,但计收标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4%);二、被告廖与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三、若被告廖与群未按前述一、二项判决履行,则依法处分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廖与群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镇龙河小区九州家园二期11栋65座608的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097310号),处分上述房产用于优先清偿前述债务;如有不足,由被告廖与群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廖聘婷对前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依法就被告廖与群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镇龙河小区九州家园二期11栋65座608的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097310号)行使抵押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与群追偿;五、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7元,由被告廖与群、廖聘婷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145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廖与群、廖聘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5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高助理电话:0755-826796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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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8

    (2021)粤0303民初136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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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6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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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681号朱群霞、陈晓东: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朱群霞、陈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群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23383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8日,该利息为93626.24元、罚息为1209.52元、复利为2532.9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清偿之日,但计收标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4%);二、被告朱群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三、若被告朱群霞未按前述一、二项判决履行,则依法处分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朱群霞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东环一路西侧赛龙豪轩A栋413的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069376号),处分上述房产用于优先清偿前述债务;如有不足,由被告朱群霞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陈晓东对前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依法就被告朱群霞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东环一路西侧赛龙豪轩A栋413的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069376号)行使抵押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群霞追偿;五、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3元,由被告朱群霞、陈晓东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171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朱群霞、陈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1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高助理电话:0755-826796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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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9

    (2021)粤0303民初136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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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6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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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687号黄智杰、谢素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黄智杰、谢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智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82684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8日,该利息为191517.57元、罚息为2760.95元、复利为10663.11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清偿之日,但计收标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4%);二、被告黄智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用5500元;三、若被告黄智杰未按前述一、二项判决履行,则依法处分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黄智杰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草铺龙园山庄6栋复式302的房产(深房地字第2000212971号),处分上述房产用于优先清偿前述债务;如有不足,由被告黄智杰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谢素静对前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依法就被告黄智杰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草铺龙园山庄6栋复式302的房产(深房地字第2000212971号)行使抵押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智杰追偿;五、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黄智杰、谢素静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35576元、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智杰、谢素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576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高助理电话:0755-826796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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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10

    (2021)粤03民终25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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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51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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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516号温木利、陈晓丹: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钟冠辉与被上诉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温木利、陈晓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5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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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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