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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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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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8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飞 刘佳男 被告- 深圳市智金高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中建投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一点盐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黑石不动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希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王征 深圳光远重资房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友范致远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一城勇士投资有限公司 杨普予 深圳市品优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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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2850号 深圳黑石不动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普予、深圳一点盐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希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一城勇士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投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优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友范致远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智金高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光远重资房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征: 原告王飞、刘佳男与被告深圳友范致远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智金高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光远重资房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征、深圳黑石不动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普予、深圳一点盐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希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一城勇士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投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优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2850号民事上诉状,内容为: 一、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去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5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并改判被上诉人一、二、三、四、五对原审被告一深圳黑石不动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上诉人王飞偿还借款本金1483587.48元,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4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原告刘佳男偿还借款本金1591646.91元,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4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原告王飞、刘佳男支付律师费3万元、保全担保费2786.4元);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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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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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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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8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飞 刘佳男 被告- 深圳市智金高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中建投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一点盐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黑石不动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希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王征 深圳光远重资房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友范致远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一城勇士投资有限公司 杨普予 深圳市品优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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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2850号 深圳黑石不动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普予、深圳一点盐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希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一城勇士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投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优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友范致远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智金高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光远重资房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征: 原告王飞、刘佳男与被告深圳友范致远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智金高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光远重资房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征、深圳黑石不动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普予、深圳一点盐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希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一城勇士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投集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优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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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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