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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峰诚包装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油车头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钱传灿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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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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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钱传灿、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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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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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钱传灿、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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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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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峰诚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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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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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杭州全盛包装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傅建国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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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全盛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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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绍兴来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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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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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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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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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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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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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与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傅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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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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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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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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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6955原告绍兴市诚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传灿、刘东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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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95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钱传灿 刘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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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钱传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3****007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传灿、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钱传灿应对绍兴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欠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375833.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38元,由被告钱传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鉴定费及异地取材费6300元,由被告刘东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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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30
    2

    (2019)浙0602民初6955号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传灿、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第二次开庭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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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95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钱传灿 刘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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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钱传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3****007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你、被告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955号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第二次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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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4
    3

    (2019)浙0602民初6955号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传灿、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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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95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钱传灿 刘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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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钱传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3****007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你、被告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9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绍兴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未支付承揽款造成的损失375833.62元及该款自起诉日起到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立洁、沈忠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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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2
    4

    (2019)浙0602民初4813号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传灿、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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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81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钱传灿 刘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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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钱传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3****007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传灿、刘东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8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绍兴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未支付承揽款造成的损失375833.62元及该款自起诉日起到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立洁、沈忠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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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5

    (2018)浙0109民初22015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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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2201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全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傅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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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油车头6号)、傅建国(绍兴市越城区龙洲花园29幢310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全盛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220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全盛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傅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3628元,由原告杭州全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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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6

    (2018)浙0109民初22015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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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2201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全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傅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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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傅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全盛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5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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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1
    7

    (2017)浙0602民初9967号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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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9967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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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58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负担353元,被告负担52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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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1
    8

    (2017)浙0602民初9967号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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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9967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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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诉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96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320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孙锡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云根、人民陪审员孙云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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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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